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
365bet备用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
葫财库〔2011〕16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各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商业银行:
为加强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9〕153号),结合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制定了《葫芦岛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对需继续保留的银行账户,要提供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补办手续。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7月底前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而开立市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7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市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其中,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局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及时报财政局审批。市直各单位要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市直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发生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变更和撤销事项时,市直单位应及时到财政局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的备案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账户 管理 通知
365bet备用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葫芦岛市市直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巩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市直单位)所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具体包括:与市财政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预算单位);与市财政没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预算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以下统称市直其他单位)。
第三条 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账户的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市直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直单位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五条 市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市直单位应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需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市直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开立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即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八条 市直预算单位在零余额账户之外只能设立一个一般存款户,依法办理与其它单位资金往来业务及不能纳入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的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 市直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 市直其他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一个党(团)费专用存款账户,一个工会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团)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确需开立的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下,确需开设的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基本流程:
(一)市直预算单位开立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按《葫芦岛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葫财库〔2005〕71号)的规定办理。
(二)市直单位开立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除外),应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一),说明申请开户原因、拟核算内容等,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1、对市直预算单位申请开立账户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局在《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开立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开立条件的,退回市直预算单位。
2、对市直其他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市财政局在《开户审批表》上注明“市财政局备案账户”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市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市直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二),加盖公章后,附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二)申请开立党(团)费、工会经费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提供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工会成立的文件或工会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说明该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并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开立其他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法规、规章、财政部、省财政厅或市委、市政府关于该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相关文件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按规定发生变更事项或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在发生变更事项或撤销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市直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三),说明账户性质,原账户与现账户情况,变更事项或撤户原因等,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按规定发生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直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市直单位变更法人代表;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银行名称;
(四)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将撤户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葫芦岛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葫财库〔2005〕71号)规定,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市直预算单位用于办理基建资金结算等专户应予撤销,其账户余额归并到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并将撤户手续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关于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葫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取消收入过渡户,实现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市直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市直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及时反映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市直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其他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二条 市直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或下级配套资金,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应在已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内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不得要求下级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商市财政局同意,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备案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视同单位设立“小金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
2.《市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3.《市直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