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国内生产销售抗癌药品可享增值税新政策
文章来源:添加时间:2018年05月03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8日联合对外宣布,将从5月1日起对抗癌药品实施增值税新政策,旨在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根据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与此同时,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其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此次同时发布了第一批抗癌药品清单。
(记者 胡璐 郁琼源)
转自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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